化妆品说明文字规范

  国务院法制办日前就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送审稿规定,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企业对功效宣称负责,并应当将有关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功效验证材料在指定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目前执行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于1990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显然已不适应当前形势。

不得宣示医疗作用

  左右消费者对于化妆品选择的重要因素,无非是两个:功效与安全。
  目前市面上销售的化妆品,很多都自我标榜具有神奇的效果。但消费者用完后多是感叹“没有描述得那么好”。诸如,某祛痘产品号称通过“24小时消炎祛肿催熟痘痘”的方法进行治疗,并称“临床效果验证”其“痘痘治愈有效性”达80%。
  某品牌眼霜称“使用一个月皱纹减少,对50名妇女的临床测试,96%眼部肌肤滋养,82%表现光滑、神采熠熠”、“28天让眼部肌肤拥有更多年轻蛋白质”。这些数据是否可信,对于消费者而言,只有自己亲身试过才能得出结论。
  为此,送审稿规定,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这些依据可以是相关文献资料或者研究数据。化妆品生产者应当将有关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功效验证材料在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化妆品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以商标、图案或者其他形式虚假宣传产品功效,不得宣称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不得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暗示产品功效误导消费者。
  进口产品标签设计应规范
  送审稿加大了对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给予行政处罚;将罚款基数由违法所得调整为货值金额,并规定了最低罚款额度。
  送审稿丰富了处罚种类,设置了对违法生产经营者、检验机构以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资质处罚。按照规定,生产企业有违法行为的,除对企业进行处罚外,对企业负责人、质量安全负责人、安全评估人员等负有责任的自然人可以处以罚款,对委托生产的违法行为实行委托方、受托方双罚。
  送审稿明确将口腔护理用品纳入化妆品范畴。但考虑到牙膏等产品的特点,在对其功效宣称予以规范的同时,还应保留适度的灵活性。这将在后续的具体政策制定中予以体现。
  送审稿参考国际惯例,未禁止进口产品加贴标签,但对标签加贴行为和内容作出规范,规定化妆品最小销售单元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上应当有 标签;进口化妆品在外文标签上加贴中文标签的,其加贴过程应当符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并在产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中作出说明;标签应当使用规范 汉字,同时采用其他文字的,标注内容应与规范汉字标注内容保持一致。

       设计师必须注意,虽然些规定正在审核中,但在策划设计过程中也不能忽视,如没有考虑到这方面的规范,如果一执行起来了,那将面临一堆废品和垃圾,汲及的一些说明书、画册、包装等物料重新设计制作的局面,给企业在时间和金钱带来很大的损失,所以我们必须规范好说明文字,符合国家的规定,这也是美容化妆品行业健康发展的方向!